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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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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的死亡补偿费就是此问中的死亡赔偿金,这属于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是立法上的问题,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