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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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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解读:护理费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条文主旨】

  本条确定了护理费的给付标准。本条分四款,分别讲述四层意思:(1)原则上讲,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护理人员的花费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2)具体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3)确定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法官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4)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