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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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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时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超过60日。由交通管理部门将结论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则3日内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么维持原决定,要么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10日内出具新认定书。

  二、哪些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六)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17时30分,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120线从紫金往惠州方向行驶至蓝塘镇双兴村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紧急刹车由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粤PVE25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被告练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5日,紫金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练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2019年4月1日,紫金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练某、原告刘某无责任。

  粤P72383号货车车主为被告杨某,粤P72383号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粤P7238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A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粤LKW179号货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粤LKW179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B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

  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00755.69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练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12万元,杨某赔偿原告刘某5万多,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57万多元,支持原告刘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货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粤P72383号货车与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货车发生碰撞,继而引发粤LKW179号货车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粤PVE258号客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练某驾驶粤LKW179号货车存在以下过错行为:1、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从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和被告三在交警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练某的车辆与前方白色的小轿车的距离很近,几乎追尾白色小轿车;2、在明知相对方向有来车(在平直的道路上,完全可以看到原告驾驶的粤PVE258号客车相向行驶过来)的情况下仍往左打方向盘导致车身倾斜,车辆横向对着对面道路,超越前车行驶,因此,当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货车碰撞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货车的时候,导致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货车被碰撞后不是直向追尾碰撞到前方同方向的白色小轿车,而是碰撞到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粤PVE258号客车;3、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货车被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货车轻微碰撞后,车辆存在加速行驶,被告练某未采取紧急刹车,临危处置不当。因此,被告练某在驾驶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明知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仍然左打方向超越前车行驶,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流程,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17时30分,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120线从紫金往惠州方向行驶至蓝塘镇双兴村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紧急刹车由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粤PVE25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被告练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5日,紫金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练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2019年4月1日,紫金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练某、原告刘某无责任。

  粤P72383号货车车主为被告杨某,粤P72383号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粤P7238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A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粤LKW179号货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粤LKW179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B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

  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00755.69元。

2019年1月30日17时30分,被告杨某驾驶粤P7238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120线从紫金往惠州方向行驶至蓝塘镇双兴村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紧急刹车由被告练某驾驶的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粤LKW179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粤PVE25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被告练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5日,紫金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练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2019年4月1日,紫金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练某、原告刘某无责任。      

 粤P72383号货车车主为被告杨某,粤P72383号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粤P7238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A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粤LKW179号货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粤LKW179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B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

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0075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