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圣传

朱圣传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圣传
  • 电话:13971045258
  • 邮箱:1322321758@qq.com
  • 证号:14201200410254937
  •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大律师 > 律师文集 > 事故赔偿 >正文
分享到:0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法律依据及文件  

(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二)广东省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八)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起诉和受理  

(一)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如在开庭 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 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应当受理。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侵权人没有赔偿,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 讼的,不予受理。

(五)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六)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主体  

(一)原告资格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二)被告资格  在涉案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下,被告包括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等。 在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司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实际支配人,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原告未起诉投保人的,应当予以准许。   

四、起诉证据和申请鉴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票据、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书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金额以及修理费发票等。   

(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阅交警部门的案卷,法院对重要证据材料可以复印存档,结案后应及时将所借案卷退还交警部门。   

(四)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经审理后认为是合理的,则依照该责任认定书确认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争议较大的,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庭作证。如果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如果该上级部门在15天内不作出答复或者认为答复仍然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由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笔录和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六、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   

(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