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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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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肇事者吴某为自己这样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吴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余万元。

  吴某今年32岁,是沈阳一家公司经理。2007年12月31日16时47分,他酒后驾车沿沈阳市长青街由南向北行驶,先是与一辆公交车发生追尾,但吴某继续驾车向北行驶,在之后大约602米的路段上,制造了一连串的悲剧。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与公交车追尾后,吴某驾车行驶了68米时将骑自行车的男子代某撞倒,造成代某头部骨折。他继续向北行驶462米,将正推着人力三轮车行走的孙某撞倒,致孙某失血性休克,右肾损伤,身体多处骨折。紧接着他再次前行41米,又从后面将正骑自行车的佟某及其儿子王某撞倒。10岁的王某被撞至桥下,当场死亡,佟某重伤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死亡。这个时候,吴某仍未停车,又行驶31米,将另一骑车人张某撞倒,致使张某当场死亡。随后,轿车撞桥,严重损毁,方停了下来。

  经过血样检测,吴某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醉酒状态。通过对其所驾车辆的车速检测,其时速为82公里,超出出事路段限定的时速70公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违章驾驶,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