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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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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与本文所指的事故发生责任的认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并不完全一致,那么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那里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通过总结发现一下几点:

  1、道路施工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2、汽车质量的隐蔽瑕疵,如构造上的缺陷、机能上的障碍导致事故发生的;

  3、机动车修理业务承揽人的过错导致机动车存在功能上的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4、道路管理人管理不善,导致道路通行情况不符合汽车行驶的技术要求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其他在机动车上、道路及行人身体上设置的影响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如小孩向汽车扔石头、建筑物及其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的突然坠落或断离、动物的碰撞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上述几种因素的介入,究竟是导致原因力的制造者被追加进入事故发生责任认定的主体范围,还是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进入另一个层面,原责任主体的责任被阻断,法律未直接进行规定。最终导致出现双重责任认定差异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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