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圣传

朱圣传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圣传
  • 电话:13971045258
  • 邮箱:1322321758@qq.com
  • 证号:14201200410254937
  •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大律师 >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认定 >正文
分享到:0

  2011年7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永诚财保江西公司、被告中联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刘香兰各项经济损失72471元,被告蒲祥华、开岭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9月3日5时25分,被告蒲祥华驾驶轻型货车从南昌市往广州市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丰城市家具广场门前公路处,与正在公路上扫地的原告刘香兰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香兰受伤和该轻型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刘香兰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144天。同年9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蒲祥华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香兰无责任。2011年1月31日,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刘香兰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2处。轻型货车系被告中联物流公司负责承运送至广州市被告开岭汽车销售公司处,该车由被告中联物流公司在被告永诚财保江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蒲祥华系被告中联物流公司聘请的司机。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中联物流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蒲祥华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开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保江西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被告蒲祥华造成原告刘香兰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