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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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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为诉讼符合立法本义

  原告沿滩民政局称,目前,中国尚有数以百万计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所流浪的地方大都一无居所、二无亲属,有的甚至连名字也不知。那么,他们在遭受到人身侵害时谁来帮助维权呢?根据国务院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也应该包括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援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尽管受害人系流浪者身份不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政局作为救助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法院:民政局代为主张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无名氏”因身份不明,无法查找亲属,经公告也无人认领,从尸体检验情况可以看出,死者系流浪人员。在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沿滩民政局从社会救助的角度,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而“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额,也符合《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的规定,故法院予以采信。

  据悉,对于这笔赔偿金,沿滩民政局表示,将暂时代为保管,如今后无受害者亲属认领,将纳入救助基金。

  全国首例类似案件民政局被驳回

  法律人士称,必须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200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院终审宣判,江苏高淳县民政局为两名车祸遇难流浪汉的维权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该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对其诉讼不予支持。

  该案在法律、法学界引起了热烈讨论。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尤其是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要积极探索,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实际上,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判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卉认为,在目前法律规范下,还没有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汉代为维权这方面职能,这种局面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指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去向。(宇田马丁范秀英陈翠)

广东区域负责人:张喜慧电话“0371-63696965QQ:155314016(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