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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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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规”五大亮点包括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转让报废车辆转让人全担责和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予以支持等五大亮点。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对交通事故赔偿主诉讼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全部作了规定。笔者从公安交警的角度,以案例的形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5大亮点。

  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

  法律条文:《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案例:某工厂张师傅下零点班后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驶而来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送医院医治终捡回一命,但已致残。公安交警部门到现场后,查明肇事司机胡×属无证驾驶,认定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胡×因涉嫌无证驾驶肇事被拘留。张师傅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张师傅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胡×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无证、醉酒、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免赔一直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各地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醉驾、毒驾等情况,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张师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报废车辆转让人全担责

  法律条文:让报废车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黄×将自己一辆报废的小车卖给莫×使用,莫×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将车卖给吴×。吴×在县城使用时不慎将路人朱×撞伤,花去医药费4万多元。在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朱×无奈只得将黄×、莫×、吴×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解读:关于报废车、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是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过多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所有转让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述案例中,黄×、莫×、吴×均应对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李×驾车到外地游玩,途中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车辆严重损坏。经公安交警认定,大客车司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认为自己的车是新车,本次事故造成其新车贬值,故要求大客车司机赔偿新车或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但遭到拒绝。

  解读:由于《解释》第十五条中列举的四项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因此诉请车辆贬值损失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