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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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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司机驾车途经青海省境内时,两名警察拦车后上车乘坐。几分钟后车祸发生,乘车警察一人死亡,另一人受重伤。 死亡警察家属提出,死者乘坐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和该车管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涉案车辆是被警察以“警”谋私搭蹭车,还是因公征用执行公务? 甘肃省律师张爱民接受民事被告的委托,跨省上堂,给这起全国首例警察搭车发生车祸而引发的跨省人身损害赔偿案“找”说法。 今日,我省律师张爱民及其来自我市的三名民事被告,因为这起历经青海省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全国首例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再次在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的调查审理。 那么,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会演变成如此错综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到底谁该为死亡警察的“后事”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件经过:警察搭车后发生意外 今年25岁的张能贵,是我省皋兰县忠和乡水源村人,受雇于同村人刘宗臣,给刘的康明斯货车(车号甘A—22809)当驾驶员。 2004年8月10日凌晨6时45分许,他与副驾驶员和往常一样,运送货物途经青海省境内。行驶到该省乐都县附近时,他远远地看到公路边有人在招手。于是,他将车速减慢。此时他看清楚在公路边招手示意停车的三人中,有两人身穿警服。当张能贵将车停下后,其中一人向他出示了证件,证件上的名字是杨海平,单位是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杨海平等人没有说明理由,只提出上车要求后,张能贵便让杨海平及另一名身穿警服、叫俞某的人上了车。此时,驾驶室内只能乘坐三人的货车上,已超员一人。上车后,杨海平只说了将他们送到某地后,两名警察就再未说话。 6时50分许,张能贵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乐都县峰堆路口,进入109国道1898公里+ 400米处一个转弯处时,他突然发现一辆摩托车急驶而来,瞬间便和他的车发生了刮擦。为了避开这辆摩托车,张能贵本能地急打方向盘,不料车却驶向了路边,将路北侧候车的郝某撞倒后,又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上…… 事故认定:车祸谁负责任? “8·1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乐都县交警、医疗等部门紧急赶到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张能贵车上的人,除杨海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他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俞某则受了重伤。 乐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公交字2004第(080)号]认定,青海省乐都县峰堆乡下李家村人、今年40岁的摩托车主李伍林,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捎带其妻和女儿超员载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是“8·1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者。张能贵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叉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李伍林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能贵承担次要责任,涉案的其他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李伍林提起公诉后,乐都县人民法院以李伍林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承担死者亲属赔偿金中的60%,计8.7万余元。 一审焦点:死者家属提请民事赔偿 然而,此案一审时,死亡警察杨海平的家属,把车主刘宗臣和该车管理单位、兰州市某车行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成了共同民事被告。 那么,警察乘坐涉案车辆,是以“警”谋私强行搭车,还是因执行公务而将涉案车辆征用?此案庭审中,一纸出自公安机关的证明把此问题推向明朗。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写明,该单位干部杨海平同志系因公牺牲,并注明单位给其家属的丧葬费还未领取。针对这一证明,刘宗臣提出,杨海平是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强行拦坐涉案车辆,由此车辆已由民事行为转化为公务行为,作为公务用车出了车祸后,其不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车的损失费应由被征用单位———公安机关承担。 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民事原告人提出由张能贵、刘宗臣赔偿部分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应该给予支持。兰州某车行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单位,应承担垫付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张能贵承担杨海平亲属赔偿金中的40%,计5.8万余元;车主刘宗臣和兰州某车行应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重审:货车司机要赔偿 此案一审宣判后,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一审判决中对刑事部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对被告人李伍林量刑适当,但一审对民事部分的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并将民事部分发回重审。 此案重审时,张能贵拒绝赔偿;兰州某车行认为法院应该杜绝“挂靠车辆肇事,公司买单”的错误做法,应依法驳回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刘宗臣则坚称死者杨海平身着警服搭乘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且其在车内已有两人的情况下,仍与俞某强行上车。由此,杨海平的损失应由其单位进行赔偿。 法院重审后认为:刘宗臣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营运费的受益人,兰州某车行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单位,均应在此案中与张能贵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据此作出重审的民事判决结果:李伍林和张能贵按照六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能贵、刘宗臣、兰州某车行互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刘宗臣、兰州某车行再次上诉到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定于今日开庭审理。

          被告律师:车被征用不该赔偿 昨日,记者采访了刘宗臣的委托代理律师、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民。在谈到这起全国首例、仅民事部分就一波三折、多次审理的特殊案件时,张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杨海平之死已有了明确界定。因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杨是因公牺牲,这说明杨拦车时是在执行公务。由此可以确定,涉案车辆从杨海平等上车后,就已属于被公安机关征用的车辆,而非一般的民事车辆。 张律师分析原因时说道,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在这条规定中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因公务需要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及通信工具等,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而死者杨海平与警员俞某,是身穿警服、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乘坐涉案车辆的。所以,张能贵让两名警务人员上车,是为了协助警方执行公务,帮助警方运送两名警察。由此,也可以准确地判定,在两名警察上车后,张能贵已不是为雇主刘宗臣从事雇佣行为。所以,在此期间发生车祸,责任就不应当由车主及其管理单位承担赔偿。本报将关注此案的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