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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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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电动车快捷方便,但由于电动车不购买交强险,事故后造成的危害往往更甚于机动车。一男子因骑电动车肇事,不仅要坐两年牢,还得赔偿受害人119万余元。

  骑电动车“闯祸” 被判赔偿119万元

  电动车快捷方便,但由于电动车不购买交强险,事故后造成的危害往往更甚于机动车。昨天,合肥庐阳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男子因骑电动车肇事,不仅要坐两年牢,还得赔偿受害人119万余元。

  平日老实憨厚的于某以瓦工为业,出去工作时就将所需的设备放置在自己的电动车上。为了赶路常常超速行驶,在道路上随意穿行,于某虽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一直没有放在心上。

  2011年11月14日,于某沿合肥市四里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大房郢水库附近处,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张某时,其车后架横向捆绑的瓷砖切割机撞到张某,致其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100余万元,但仍留下了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状态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遗留部分颅骨缺损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责任并没有因此画上句号,2012年8月,张某的亲属以张某名义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于某赔偿各项费用高达200多万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骑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张某受伤,一审判决于某支付张某119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邢婧 王鹏 记者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