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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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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由公安机关首先介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

  责任认定书的作出,对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解决和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该文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决中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律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对事故责任认定,是针对具体当事人的,以该行政行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反映了案件事实,而且划分了责任。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行政诉讼的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交警部门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报告,该认定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不是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并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该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