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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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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我国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沿袭了不区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合并规定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处理的理论和实践均带来一些弊端。

    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委托,我们今天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金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我国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沿袭了不区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合并规定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处理的理论和实践均带来一些弊端。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终局裁决,不利救济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及在解决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范围和计算标准的不合理现象及其完善三个方面谈点看法...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新问题

    从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为了更好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随之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了曾起过十分重要作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废止,不但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而且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带来一系列新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确立的三大原则。

    1、突出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私权性,确立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意思自由原则。原《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交警部门法定职责之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于2006年在黄石市交警事故调处大队担任法律咨询工作,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个案咨询近千件,近年来又代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10余件,对诉讼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赔偿义务人的复杂性、赔偿标准适用的适当性,感到在个案的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甚至某些个案的判决有失公正。为此,有必要就上述难点问题作一番探析,以期推动立法上的完善,及司法实务中的公允,维护赔偿责任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效力及质证问题...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状

    民事诉状原告人:康××,男,25岁,汉族,××县××区畜牧站职工,住××镇×村×组。被告人:谢××,男,19岁,汉族,农民(个体运输户),住××县×乡×村×组。请求事项: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由。事实和理由:××××年6月9日,我爱人罗×(22岁)一早在××街上买菜,回厂时,乘坐被告人的岳城290型小四轮车,(被告是以货车载客挣钱进行非法营运)。乘至离××厂约300米处,车子翻了,被害人罗×当场被压死...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消委托执行面临的新问题

    在现阶段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此类案件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比重较大。而由于现今社会物流频繁,不少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外地的,甚至受害人也是外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样的案件一般都应委托执行。但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度大, 委托执行比较难。由于现在车辆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部分交通事故存在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致损的情形,因而不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止一个赔偿主体,这些赔偿主体很可能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所以,从今年开始,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消了委托执行制度,原则上外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委托执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