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圣传

朱圣传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圣传
  • 电话:13971045258
  • 邮箱:1322321758@qq.com
  • 证号:14201200410254937
  •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大律师 > 律师文集 > 事故赔偿 >正文
分享到:0

  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门对铁路事故的划分、调查、处理、赔偿作出规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算作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显然甬温铁路追尾事故符合第一条,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铁路管理机构出具的事故报告应包括这些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调查期限为60日。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条例同时指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