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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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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常见的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驾驶员酒后驾车而拒绝赔付呢?近日,高邮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这一疑问,但同时也保障了保险公司向饮酒驾驶员的追偿权。

  2008年12月6日晚,被告赵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市澄营线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高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经查,该摩托车已于2008年3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09年3月7日止。高某亲属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高邮法院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被告赵某属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仍应按医疗费用赔偿的处理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垫付赔偿,至于被告赵某酒后驾车情节,保险公司对原告赔偿后可另行追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11801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