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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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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较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体量化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采取了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总结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定性和定量两套规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的规则

  1、无违章行为——不应定责任;

  比如,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将人行横道内正常行走的行走的行人撞伤,驾驶员有违反让行规定的行为,行人无违章行为,应当认定是驾驶员的责任,行人不能定责任。

  2、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定责任;

  比如两汽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检验两车均制动不灵,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但由于前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只能认定后车驾驶员责任,而前车驾驶员只能进行违章处罚,不能认定责任。

  3、有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定责任;

  比如一辆自行车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被一超速行驶的汽车撞死,经确认骑自行车人违反各行其道原则的有关规定,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而汽车超速行驶,停车不及,违反了限速规定,也是促使事故形成和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骑自行车人和驾驶员均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定量的规则

  1、违章行为扰乱了维持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条件,破坏了交通法规中有关各行其道和让行的原则,在引发事故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这个当事人的责任相对的要大于对方当事人;

  2、违章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只是促成因素并且是起着被动的、或只起加重后果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次要的、间接的原因,这个当事人的责任就要小于对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除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政治素质等必备条件外,还特别需要熟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标准等知识,以及输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因此,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案情分析、事故成因确定、办案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等哪个环节出了差错,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生偏差,可以说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是一项“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