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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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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广西北流司机何龙在醉驾情况下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仅判4年半有期徒刑。这起“广西版陈家案”事件被不少网民拿来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作对比,质疑法院判罚过轻。

  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由于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且给予部分赔偿,可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网帖称撞死3人仅判交通肇事

  网友“hesee”近日在红豆论坛发帖《北流醉驾、飙车、斑马线上撞死三人案一审判四年半?》称,今年1月2日凌晨,广西北流市人何龙醉酒后超速驾驶“雪佛兰”牌轿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撞到行人陈某、梁某、陈某及两辆自行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2011年7月,法院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龙4年半的有期徒刑。

  网帖指出,“北京陈家酒驾2死1伤案”中,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家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368万元,而北流何龙案既是醉驾,又超速行驶,还是在人行道上撞人,并导致3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只判4年半显得过轻。

  网友“民工”说,“何龙醉驾案”与北京“陈家酒驾肇事案”无论在事发原因、过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惊人相似之处,而且何龙案比陈家案还多死一人,“同在中国,同是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种犯罪构成,为什么陈家案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抗诉建议

  被害人家属陈克俭说,法院的判决量刑太轻,适用法律不当。7月12日,他们已向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的建议;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作出书面答复,称如果对该案定罪处罚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目前,陈克俭家人正准备提出申诉。

  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按法律规定:死亡2人以上的,量刑为3—7年,肇事者有自首和积极理赔情节的,可相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从情理上来说死了3人,判4年半难以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

  马金文认为,司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我国刑罚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较为合适。他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较模糊,所以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法院称因自首积极赔偿轻判

  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网民对何龙案案情的描述基本准确,法院之所以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是认为被告属于自首,又积极作出赔偿。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据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出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有3点:一是何龙驾车超速行驶;二是何龙是酒醉后驾车,血液检出乙醇定性含量为137mg/100ml(注: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为醉酒驾驶);三是何龙驾车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由此,认定何龙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时醉驾入刑未实施

  对被害人家属提出为何判“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负责审理此案的广西北流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李智勇说:“前者属过失犯罪,后者是直接故意犯罪。”

  李智勇介绍,何龙在事故发生后并没逃逸,而是打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何龙及家属还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9万多元,说明肇事司机并没主观故意,可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他介绍,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个月的刑期,因此法院从重判定何龙的基本刑期为4年10个月。由于自首情节可减刑40%以下、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减刑20%以下,法院又给予何龙7%的减刑,因此最后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李智勇表示,今年5月“醉驾入刑”的条款才正式实施,而此案发生于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