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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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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贾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救治伤员的需要未在事故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报案,导致保险理赔时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支持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保险金三万余元。   2009年9月2日2时30分,高某驾驶贾先生的轿车驶入公路东侧沟内,导致车辆损坏,乘车人受伤。高某于2009年9月2日12时报警,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先生于2009年9月2日13时25分向保险公司报案。贾先生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上有两人受伤且伤势较重,急于救治伤者,加之司机没有经验,所以在事故发生10个小时后才向交警报案。贾先生因此事故支付了拖车费和吊车费1800元、车辆修理费26 655元、医疗费1896.24元。   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报案的时间间隔过长,没有在第一现场报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某些事实无法核实清楚,存在司机酒后驾车、更换驾驶人等骗保嫌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在48小时之内通知了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并未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系被保险人的义务,亦未约定履行该义务的时间限制;贾先生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贾某保险金30351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