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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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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祸遭遇流产而索赔的案件,受害人获赔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去年10月20日21时,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双岗路口东侧附近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当时陈某新婚不久已有两个月的身孕。陈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因伴有少量下身流血及腹痛,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陈某于当晚入院治疗,并于10月26日施行人流术,当月31日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合肥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出院后,陈某要求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6000余元,另外因其痛失腹中胎儿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上述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全身受伤是事实,但只是一般的受伤,因车祸摔倒并不一定导致必然流产的结果,也未构成伤残,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庐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应认定为5000元。

  但保险公司与肇事车主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呢?

  最终法院核查了受害人的原始初诊病例,病历上载明“外伤后2小时,伴有少量阴道流血及腹痛,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故可以认定受害人系因该起交通事故而导致流产,其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酌定为4000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受害人已悉数获赔。